4 月 2 日至 4 月 6 日,《百姓热线》上线单位分别是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宣城市人民医院)。 共受理咨询、投诉、建议类热线电话 12路、短信4条。 现将部分热线内容实录如下:
1 、双桥办事处隆兴村徐先生反映:修“铜南宣”高速公路征地时占用了他们的水塘,最初丈量的面积是 2.7 亩,村民们觉得丈量有误,要求进行二次丈量,第二次丈量的是 4 亩,最终补偿面积是 3.3 亩,还有 0.6 亩没有补偿。
3 月 6 日《百姓热线》在宣城市宣州区双桥办事处呈报给区信访局的一份《关于隆兴村徐作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汇报》中看到这样的一段文字:经了解,徐先生称村里第二次丈量时水塘面积约 3.9 亩,另有水沟约一分多,合计约 4 亩面积。村副主任张长安说,村里在二次丈量后,经几户农户签字后,经村两委会最后定为 3.3 亩,另外属村民组水沟 2.2 亩。因双方反映情况有较大出入,有待实地丈量。已电话告之徐先生,将按照信访程序给予办理。
3 月 30 日,根据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去年夏天,办事处城建办在第一次丈量时,因水塘四周杂草丛生,且征用界限在水塘中间,不好确定,水塘本身呈斜带状,不规则,面积 2.7 亩;后来村主任在徐作富的要求下,进行了第二次丈量,面积近四亩,但村支两委开会时不同意这一丈量结果,最后折中面积为 3.3 亩给予兑现。徐作富在兑现征用款后,通过“百姓热线”反映这一情况,要求按照 4 亩补齐。 3 月 19 日,办事处信访办、城建办会同村干部实地丈量,当时徐作富等人均在场,最后计算面积为 3.74 亩。 3 月 30 日,隆兴村上报信访办处理结果,以 3.74 亩为准,多余面积征用款将于近日补齐。徐作富对信访办这一处理结果表示同意。
2 、广德县徐先生反映: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位于广宁路和 318 国道交接处的 97 平方米的土地卖给开发商,补偿问题没有确定,而开发商已在施工。
4 月 4 日,《百姓热线》栏目收到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此事的处理结果。
(一)投诉人徐寿群使用的土地,一九九六年经拍卖有偿出让给徐寿安使用,并颁办国土地使用证,面积 96 平方米(徐寿群与徐寿安是兄弟,土地使用者为徐寿安),获得土地并未及时建设,时隔两年申请建设,因城市规划调整,未获得批准建设,一直闲置至今。依据《安徽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办法》第四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 00 六年十二月三日经县政府批准,该地块整体挂牌出让,竞得人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按照法律程序在挂牌出让前进行公告,挂牌会场当事人也到会参加。
(二)该户出让价格为 958 元 / 平方米,面积 96 平方米,合计总出让金为 9.2 万元,依据《土地管理法》,收回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即按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折算的土地出让金。广德县国土资源局考虑到该户是原拍卖有偿所得,时间相隔十年,决定不扣除已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即按原取得价格予以补偿。该户不同意,提出要求银行利息予以补偿三十余万元,或者按拆迁户回迁安置。广德县国土资源局认为银行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补偿。该户用地,没有实施房屋建设,不能按拆迁户给予房屋赔偿获回迁安置。
综上所述,广德县国土局认为:
a 、牌出让国有土地,程序到位,不存在不知情的情况。
b 、出让的国有土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并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
c 、依据安徽省实际《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国有土地收储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
3 、旌德县的汪先生反映:其 2005 年取得矿长证,去年因故未参加培训,今年一月又没参加,近日,旌德县安监局责令矿山停产整顿,是否有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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