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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原水厂厂长贪污受贿获刑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7-23 19:14
  近日,宁国市法院对原宁国市自来水厂厂长李某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其犯罪所得318686元和手机2部。
  经查,被告人李某原为宁国市自来水厂厂长(国有企业)兼第三水厂筹建处办公室主任。2003年10月和2005年1月,李某先后两次购买衣物和手机开具办公用品发票在单位财务上报销,供个人或家人使用,数额高达23684元。与此同时,被告人李某还先后11次收受他人礼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3079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并退赃款342808.10元。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采取虚报公务费用、转移公共财产的方法骗取、侵吞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多次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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