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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打劫私家车 案犯被判11年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7-23 19:16
  宣城市闹市区去年曾连续发生数起以私家车车主为抢劫对象的抢劫案件,一时间,私家车车主人心惶惶。4月25日,被告人包某因犯抢劫罪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罗某、黄某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包某、罗某、黄某均系宁国市人。2006年11月6日晚11时许,包某在宣城市区商之都十字路口,见杨某驾驶轿车停在路口等红灯,即拉开轿车后排车门上车,将水果刀架在杨的颈部,从杨处抢得现金1500元及一部摩托罗拉手机后逃离。
  同年11月11日晚9时许,包某以同样的方法在商之都十字路口抢劫私家车车主岳某,岳某发现其携带刀具即下车逃避,包某后亦下车逃离。次日晚,包某在商之都十字路口再次实施抢劫行为,劫得私家车车主刘某现金200元。
  同年11月17日,包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邀罗来宣城市区共同实施抢劫,罗某同意后将抢劫之事告诉了黄某。第二天,罗某、黄某从宁国乘车到宣城后,包某即提议当晚在市区找一十字路口,趁红灯之际选择一高档私家车实施抢劫,三人对具体抢劫方案进行了密谋。当日下午,三被告人购买了刀具、手套等作案工具,并决定晚上选择市区商之都十字路口实施抢劫。当晚,三被告人在旅社休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包某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前三起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刀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罗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告人包某邀约下共同实施抢劫,经预谋后又为抢劫准备工具,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包某单独实施的三次抢劫犯罪中有一次系抢劫未遂;被告人包某伙同被告人罗某、黄某共同预谋实施抢劫犯罪,并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系犯罪预备;三被告人选择深夜时分持刀对私家车驾车人实施抢劫,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三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 作者向群霞 蔡代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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