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摄影店将顾客的婚礼摄像业务委托给一家照相馆,不料照相馆将摄像资料遗失。在赔偿事主的损失后,婚纱摄影店的老板将照相馆业主告上法庭。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照相馆业主黄继明赔偿婚纱摄影店老板汪有东人民币2500元。
原告汪有东夫妻二人在郎溪县十字镇经营“天姿婚纱摄影店”。2007年元月29日,金某请天姿婚纱摄影店为其结婚仪式提供摄像服务,并订立了合同,金某支付费用258元。2007年2月5日,金某举行婚礼,因人手不够,汪有东委托在广德县桃州镇经营“继明照相馆”的黄继明代为履行为金某婚礼提供摄像服务的义务,费用仍为258元。黄继明遂指派在其处打工的被告陈守斌前去摄像。陈守斌在汪有东处收取了费用150元后,前去为金某婚礼摄像,完成任务后将摄像机连同摄像带和150元钱全部交给了黄继明。后黄继明将此摄像带遗失,但却未及时将实情告知汪有东。汪有东无法向金某交付婚礼摄像VCD光碟,导致金某多次到汪有东婚纱摄影店中吵闹,要求赔偿损失,对其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
2007年3月,汪有东与金某达成协议,赔偿金某人民币2000元。后汪有东多次向黄继明及陈守斌索赔未果,遂将黄继明及陈守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继明接受原告汪有东委托后,即应按照口头约定积极完成受托任务,但其未按约定期限向汪有东提供金某婚礼摄像VCD,具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守斌系黄继明的雇员,其完成受雇工作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