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交通局原局长沈朝武受贿80余万元一案26日在该县法院开庭审理。到下午4时20分,庭审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上午8时10分,庭审正式开始。检察机关指控沈朝武在担任郎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郎溪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总经理、郎溪县交通局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转让、城市建设产权置换、道路工程建设等过程中,先后62次非法收受和索取郎溪金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某、郎溪县某燃气有限公司经理孙某等16家公司及个人巨额财物,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美元1000元及3.4万元购物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其家人已陆续退赃63万元。检察机关对沈朝武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予以确认后,提请法院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阶段,沈朝武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收受贿赂的事实和数额没有提出异议,但辩解没有索贿,自己和部分行贿人之间是朋友关系,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们谋取利益,其中最大的一笔27万元的土地转让“好处费”与其职务没有必然的联系。沈朝武的辩护人对公诉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没有意见,但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了异议,同时还认为被告人收受的27万土地转让“好处费”及索要的10万元没有利用职权,属于违纪,不构成犯罪;其所收受的节日礼金、购物卡等人情往来共19.8万元因为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应不予认定为受贿。对这些辩护意见,公诉人均一一进行了批驳。
最后陈述阶段,沈朝武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并要求家人按照起诉书认定的数额帮其尽快全部退赃,希望由此能够得到从宽处理。
由于被告人沈朝武在郎溪县的不同单位担任过多年的领导干部,其涉嫌受贿一案在当地具有较大的影响,该县纪委26日专门组织全县各单位部分副科级以上干部前来听审,另有上百名群众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