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交通局原局长沈朝武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80余万元。12月25日,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沈朝武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沈朝武在担任郎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兼党委书记、环保局局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总经理、交通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人民币790100元、美元1000元及购物卡3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朝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