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市民关注的《宣城市区北门危旧房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近日出台。
此次征地拆迁主体为市、区政府,合同由市国土局签订。拆迁范围为东至宛溪河,西至环城北路,工业干道,南至市一小、中医院和开元小区,北至云山新村,在上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85778.16m2(详见规划红线图,不含小九华宗教用地、宣师、六小、三中等地块),住户3880户,人口13736人(其中集体土地26亩),两年内分期分批完成搬迁和建筑物拆除。
《办法》对被拆迁房屋性质的进行了界定。合法建筑指以产权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手续确认,按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所载明的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视为合法建筑。违法建筑指1990年4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办法》规定,个人住宅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分为货币化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拆迁户可从安置方法中任选其一。货币化补偿安置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它附属物补偿和各类安置补助费按《宣城市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各类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规定计算给付。考虑此次拆迁区域低保户、困难户、无业人员多的特殊性,为真正体现“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的改造理念,在对拆迁房屋实行按市场价评估进行补偿的基础上,再实行优惠政策。产权调换安置即回迁安置指选择回迁进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补偿费,所调换的住宅房屋价格(拆迁面积以内),按市场价格优惠5%,双方结算差价,价格为:0.95同类区段经由评估机构评估的预期市场价格;超出拆迁面积部分以市场价格计列。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严格按照谁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先搬迁,谁先选择安置房位置和房号的原则进行。
《办法》规定,个人门面房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个人自愿,可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也可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其中,产权调换安置包括定点安置和就近回迁安置两种方式。个人门面房的认定仅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其他证照一律不作认定依据。货币化补偿安置指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它附属物补偿和各类安置补助费按《宣城市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各类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规定计算给付。定点安置指被拆迁门面房选择在建设方指定的“小九华街”和“商业步行街”内进行安置的,先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旧房屋价格,新房(在拆迁面积以内的)按市场价优惠8%计列,再以实结算价差,价格为:0.92同类区段经由评估机构评估的预期市场价格;超出拆迁面积以上部分以市场价格计列;被拆迁门面房选择在建设方指定的农贸市场区域内进行安置的,先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旧房屋价格,新房(在拆迁面积以内的)按市场价优惠10%计算,再以实结算价差,价格为:0.9同类区段经由评估机构评估的预期市场价格,超出拆迁面积以上部分以市场价格计列。就近回迁安置指被拆迁门面房选择在上述定点安置区域以外进行回迁安置的按以下办法进行:非原地回迁(拆迁房屋与回迁房屋相距在50米以外)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旧房屋价格,新房(在拆迁面积以内的)价格按市场价优惠5%计列,再以实结算价差,价格为:0.95同类区段经由评估机构评估的预期市场价格,超出拆迁面积以上部分以市场价格计列。原地回迁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旧房屋价格,新房价格按市场价计列,再以实结算价差。
《办法》规定,其它房屋的安置分为四种情况。被拆迁房屋产权属于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房屋(含营业用房)或非住宅性质的房屋,拆迁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按国家规定处置;被拆迁房屋产权属于特困户、低保户的,在优先考虑特困户的基础上,根据个人自愿,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选择产权调换其资金不够时,可以5平方米为单位在5年内分期购置,且未购置部分的房屋可享受廉租房政策,待购置完后方可发产权证;属集体土地农民征地拆迁安置,按宣政办[2006]12号文件执行;拆迁房管局直管公房处置,由公房承租户视情从以下二套方案中选定:方案一:一次性买断承租权。对家庭条件较好、有条件投亲靠友或非市区常住户口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按400-500元/m2价格一次性买断公房承租权,自行搬离、腾空房屋交还房管局,拆迁人对房管局实行货币化补偿。方案二:安排经济适用安置房或廉租房。对有一定经济条件的承租户,搬离公房且经本人申请,安排一套经济适用房指标,由其个人出资购买解决住房安置问题。对低收入家庭中无经济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承租户,由市房管局用拆迁补偿款在云山新村购买一套5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安置房,按住房保障政策,继续安排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