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传媒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促进住房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市日前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并从2008年5月1日起在全市执行。
此次出台的补充实施细则,对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做出了具体规定:购买二手房支取,扣除购房价格中装璜费用;归还自住房贷款支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期房抵押期间不予支取;每年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内实际还贷本息总额;归还住房公积金和按揭组合性贷款支取,还贷顺序先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按揭贷款;购建住房支取,支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购建房总金额。
针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补充实施细则内容是:所购建的住房所在地在宣城市行政区域之外的,需提供房屋所在地直系亲属居住户籍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自前次贷款还清全部本息之日起需满5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单笔贷款连续逾期不得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不得超过12期;最高贷款额度控制在20—25万元,具体额度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此范围内根据住房公积金可用资金量和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进行阶段性调控;购房面积超过120平米或建房面积超过150平米的,分别按120平米和150平米计算,超出部分所需资金自理;购买自住房既支又贷的,最高贷款额以总房价与支取额之差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