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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宁撰文要求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7-23 18:56

 方宁在12月1日市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上讲话

要求掀起《监督法》学习热潮

  宣城传媒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8日,宣城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方宁在《宣城日报》发表文章,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

  方宁指出:《监督法》的制定实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我国现在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人大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方宁指出:《监督法》把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大原则予以重申,把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成功实践上升到法律予以规范,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方式、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按法办事,为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提供了法制保障。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全市各级党组织、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紧密配合,做好工作,切实保证《监督法》在我市的全面贯彻实施。

  方宁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撤地设市以来,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坚持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把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预算审查等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形式,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的责任更重了,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更高了。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方宁指出:《监督法》共9章48条,要求明确,规定具体,规范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加强和改进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是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的核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安排来部署开展人大工作,抓好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对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报告、请示,取得党委的支持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对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要向党委报告、请示,以便党委及时妥善处理。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监督权,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制约、监督,又要支持、促进,是寓支持、促进于制约、监督之中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注意与“一府两院”加强沟通和联系,形成富有成效的工作机制,以支持和推动“一府两院”工作为目的,督促其行使好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坚持民主集中制,这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坚持的组织原则。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依靠集体的智慧保证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在监督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切实尊重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常委会的整体效能。人大常委会的所有组成人员,都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活动,依法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职责。此外,人大常委会还要将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将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知情知政权,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方宁要求:贯彻实施《监督法》最终要体现到监督的效果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增强监督实效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好选题、调研、审议、督促整改等环节。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监督法》规定了七种监督形式,尤其是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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