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何某七年前受雇于赵某的糖坊中工作。在从事雇佣的工作中,右手被机械轧伤。为索赔,时隔七年后,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获得支持。
何某受雇于赵某,在赵某经营的糖坊工作。2000年12月29日,何某在工作中右手被机械轧伤。事故发生后,赵某承担了何某的全部医疗费用。此后,何某一直在进行治疗,希望得到康复。然而,在较长时间内其右手功能仍无法恢复,已大部分丧失。2007年11月30日,何某右手被芜湖市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同年12月13日,何某具状旌德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支付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7814元。
旌德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在雇佣的工作中受伤,赵某无充分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与何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有关,作为雇主赵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何某受伤后,一直在积极进行治疗,诉讼时效应从评残之日起计算,被告赵某称案件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何某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7814元。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何某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等为由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利民 周家青 洪宝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