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4月21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0年第2号“饮食用药提示”:“纳米银妇用抗菌器”为Ⅲ类医疗器械,无经营资格应下架退货。
近日,药品稽查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一些零售药店销售“纳米银妇用抗菌器”产品。现提示广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纳米生物材料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调整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6〕146号)文件通知,“纳米银妇用抗菌器”已于2006年调整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经营者如未取得Ⅲ类医疗器械经营资格,不得经营“纳米银妇用抗菌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