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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力度 惠及广大职工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9-25 23:48

  五、突出工作重点。

  (一)突出教师群体制度建立。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推进教育系统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对全市教育系统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行了规范。

  要求全市教育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到位,明确缴交比例和基数。规定教师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地机关公务员缴存的比例。强调落实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将中小学校应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列入财政预算,缴存比例应当与机关公务员一致,确保安排到位,不留资金缺口。加大执法力度,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民办学校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工作,明确要求民办学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催缴方案,力争明年上半年在全市所有民办学校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法制观念淡薄、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办学校,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在所有学校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政府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到全体教师。

  (二)重点抓好开发区企业制度建立。针对市县两级开发区企业相对集中的情况,重点在开发区推动企业制度建立,采取以部分带动群体,以点带面的方式来推进。要求:

  1、从2010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市城镇非公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2、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2010年7月31日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或补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缴存比例为5%至20%,并逐步达到全员覆盖的目标;

  3、对原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改制、转制后停缴公积金的国有、集体企业,应恢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职工续建续缴住房公积金;

  4、对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范围;

  5、对新成立的城镇非公企业都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企业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 金缴存登记,并设立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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