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为加工厂做临时工出了交通事故,临时工与个体业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能否获取赔偿?近日,旌德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依法作出劳动关系不存在的判决。
原告张某系旌德一经营粮食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不定期地需要工人从事相应的工作,每日的报酬固定,按日计算。外出搬运货物时,根据吨位的多少计算报酬(即按吨位计算超过固定的日报酬,则按吨位计算报酬,不足的按每日报酬计算)。工人自己记录工作的时间、搬运货物的吨位,原告根据工人的记录计算报酬。在需要工人从事相应工作时,工人享有是否工作的权利,原告无相应的奖惩措施。2006年至2009年,被告刘某在原告处间歇性工作。2009年8月21日,被告在为原告随车运送粮食到黄山区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此后,便一直未在原告处工作。被告刘某向旌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旌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于2008年9月起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旌德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应就双方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进行认证。本案中,被告是否工作,由被告自行决定,原告无强制命令权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即被告的劳动力,并非由原告支配;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报酬由双方协商,无最低工资标准,报酬的计算依据(工作天数)及支付时间由被告决定,原、被告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双方未形成一种职责上的隶属关系,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认定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