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被告陈某(男)系原告陈某(女)父亲的养子。在其养父去世后,其占有了养父全部遗产。原告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向被告提出返还其父遗产的请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将其“哥哥”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继承其父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父亲不构成收养关系,但基于被告对原告父亲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分得适当遗产,遂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由原、被告平均继承遗产。即判决被告给付原告47000余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审法院未认定其与原告父亲构成事实收养关系系错误,并对遗产的具体分配比例有异议。经二审庭审查明,被告与原告父亲以“父子”相称并共同生活近二十年,且与原告也一直以“兄妹”相称,该收养事实系在 1992年4月1日 《收养法》实施之前形成,应认定被告为合法继承人。在认定成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前提下,合议庭认为调解解决此案是化解纠纷的最好方式。随即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地释法析理,多次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38000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一场因遗产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