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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一住建委干部滥用职权致国家损失292万元获刑罚
泾县一住建委干部滥用职权致国家损失292万元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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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表时间:02-22 23:41
宣城新闻网讯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泾县住建委办公室主任期间,故意违背工作职责,超越职权,擅自为他人在违规篡改的“一书两证”办理增补面积手续上加盖泾县住建委印鉴,致使国家税款、行政规费流失共计292万余元。2月16日 ,泾县法院对一起滥用职权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4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杨某(已判决)篡改的“一书二证”上加盖泾县建设委员会公章,通过杨某、张某某的篡改,红睿大酒店项目得以作为商品房正常出售,并使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行为变为29户联合自建行为。张羽凭借篡改后的“一书二证”到泾县房管处以自建房的名义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到购房人名下,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共计人民2817882.15元。2007年,张某某在杨某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且未收取行政规费的情况下擅自篡改的泾县祥瑞公司建设开发建设红星路商住楼项目的行政规划许可证上加盖泾县建设委员会公章,致使泾县建委损失行政规108822.40元。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背工作职责,超越职权,擅自为他人在篡改的“一书二证”、办理增补面积手续上加盖泾县建设委员会公章,致使国家税款、行政规费流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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