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配置环境资源,优化承接产业转移,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审批,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市环保局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宣城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管理办法》,于日前印发。
《办法》规定,我市建设项目新增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和核定制度。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当从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中取得容量指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本县市区容量分配余额中无法解决指标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市内调剂,市内无法解决的,申请省内调剂。申请调剂的新增容量指标可根据有关规定从排污权交易中获得。
建设项目新增排放容量审批实行分级核算,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中,任意一项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超过10吨的建设项目,或环境敏感类建设项目,在核定总量控制指标之前,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国家和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行总量核定联系单制度,由市总量办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环评科、项目管理科等相关科室共同审核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