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而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的民事再审案件。
2008年7月,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高桥村的周某与同村村民童某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致周某、童某二人受伤,周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童某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周某遂以童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万余元,其中包括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5万余元。
诉讼中,周某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年在上海务工和居住。法院据此按上海城镇居民标准支持了周某诉求。判决生效后,童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启动再审程序后,由于童某未能提供新证据,故再审维持了原判。童某对再审判决仍不服,并以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向宣城市中院申请二次再审。
再审中,童某提交了几份新证据。经法庭详加查明,认为童某所提交的新证据证明周某一审提交的在上海务工、居住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故对周某的残疾赔偿金不应按照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而应按照安徽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宣城市中院最终改判童某赔偿周某残疾赔偿金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