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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宣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方案》

我市出台《宣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5-08 16:34

  宣城新闻网讯 近日,宣城市政府出台了《宣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方案》自 2012年5月1日起 正式实施。  
  《实施方案》对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方案》规定,举报内容包括从生产、加工、流通到消费各环节的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且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1000元或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如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行为;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未按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范围和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实施方案》还规定,有关部门将按照每个案件实际执行的罚没收入比例确定奖励额度: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罚没款入库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奖励举报人;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奖励举报人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累加。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对举报人兑现的奖金先行垫付,每半年汇总一次,报财政部门核拨。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等举报途径,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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