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保险公司代理人说得天花乱坠,可当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却想方设法逃避义务。日前,宣城中院对一起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案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2010年9月,陈某在某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业务员的游说下,签订了一份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2011年5月,陈某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陈某遂提出理赔,该保险公司却予以拒绝,并以陈某投保时提供了虚假的个人及车辆信息,导致与其签订了跨省经营的错误保险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份保险合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宣城中院审理后认为,该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保单上已载明投保车辆品牌型号等信息与陈某的行驶证及投保车辆信息相一致,该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陈某个人及投保车辆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询问以及陈某提供了虚假的暂住证、车辆合格证。而法律也并未禁止投保人异地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因而,该保险公司以上述理由拒绝理赔违背了诚信原则,其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