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房地产老总,居然挪用公司资金2000多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合伙人股权。日前,宣州区法院宣判了该起挪用资金犯罪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公司经济损失2810万元。一度在市区闹得满城风雨的“山城名居事件”,至此尘埃落定。
宣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由被告人李某和潘某共同出资组建,李某初始占51%股份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潘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2009年,A公司取得了市区一小区楼盘建设工程项目。公司起初经营状况良好,后李某欠大量外债,一些债权人经常上门要债,潘某害怕承担李某的这些外债。2010年8月,与李某商定,潘某将持有房产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李某,由李某从公司借款281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潘某的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款为3090万元(含原始出资980万元),其中2810万元支付给潘某,一辆宝马车作价110万元,另170万元冲抵债务。
2010年8月17日、18日,A公司出纳会计按照潘某要求,将芜湖县某公司应归还给公司的借款2810万元,汇入李某的银行卡后继而转汇入由潘某控制的芜湖县某公司账户。同月24日,李某与潘某签订了二份协议,一份是《股权转让协议书》,潘某将自己拥有公司44%的股权以880万元转让给李某,将5%的股权以100万元转让给李某的儿子,并于当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等手续;另一份是《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结算协议》,协议中包括一些债务的冲抵及资产的冲抵内容。同日,李某按照2810万元资金流转日期,分别出具了2010年8月17日借款400万元的借条一张及2010年8月18日借款1600万元、810万元的借条各一张。经潘某审批后,李某从房产公司共借款2810万元支付给潘某。
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在澳门被抓获归案,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