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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被虐待砍伤“准儿媳” 花甲老人被判缓刑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11-29 17:30

  宣城新闻网讯 日前,宣城中院审结一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上诉的二审故意伤害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在家中因琐事与其儿子的同居女友陆某发生争执。陆某用手掐陈某脖子,陈某顺手拿起桌子上的菜刀砍向陆某头、面部,造成陆某头部、面部、手部多处受伤。经宣城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刀砍伤,双手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陆某的伤情为轻伤。5月23日,陈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去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6月9日,陈某所在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反映陆某平时对陈某夫妇实施虐待,在本案中陆某有过错,请求对陈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免于处罚。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不服,向宣城中院提出上诉,要求判处陈某实刑。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对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陈某因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根据其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被害人陆某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结合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无不当。遂裁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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