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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出台 全方位解读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问答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1-24 17:09

新政策出台 全方位解读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问答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大力推进生态市建设,根据《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我市于2012年11月制定出台了《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5日,市政府对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的请示》作出批复,确定自2012年12月25日起,在市区按照有关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由于此项收费政策性强,牵扯面广,事关人民群众和各单位的利益,为此,市物价局、城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此进行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1、政策要求。国务院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生产、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合理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制定科学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
  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第一款: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市范围内(设市城市、县城,下同),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均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现实需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谁生产、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收费,污染者对其产生的垃圾付出成本,有利于培养企业和居民的环保意识,同时是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对于增强市民的环境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共同维护城市形象,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问: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市区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其中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这之中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问:宣城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答:1、城市人口按照每户每月2元收取;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每人每月2元收取;
  3、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
  4、装潢装饰垃圾按垃圾量80元/吨收取。业主已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不再交纳;
  5、商贸经营单位、宾馆、酒店、旅社、集贸市场、停车场(含车站、码头)等按垃圾量80元/吨收取;
  6、工业企业按垃圾量80元/吨收取;
  7、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征收方式和标准。
  持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城市生活垃圾费的用途什么?由谁来收取?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管理部门组织代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对象和委托收取部门:
  (一)城市人口按户随水费征收,委托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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