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日前,市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近几年来,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明显增多,2010年至2012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340件。由于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方面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审判实践中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难以处理。市中院立足审判实际,在认真组织开展调研、总结审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并经审判委员会多次深入研究讨论,制定该指导性意见。
《指导意见》共28条,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工期和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及鉴定、损失赔偿及责任承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共六个部分,就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审判实务中又容易出现问题等方面作出具体详尽的阐述,进一步明晰了法律关系,对统一全市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和规范审理,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