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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千余万被判刑

浙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千余万被判刑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3-14 17:34

  宣城新闻网讯 日前,宣城中院审结一起上诉人王某某及原审被告单位广德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二审上诉案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某,系浙江人,其于2003年8月在广德县桃州镇注册成立了广德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本人。2008年该公司投资广德县桃州镇万桂山路二期旧城改造项目,并相继开工了时代商业中心、丹桂苑等房地产工程,为解决投资资金需求问题,该公司及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4月至2010年8月先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达31810.7645万元,截止案发尚有21943.4279万元没有归还。
  广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广德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和原审被告单位广德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用合法经营企业的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条件,在一定范围内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单位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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