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某在为其亲戚徐某自建房帮工时,被承包人任某机械所伤致九级伤残,宣某一纸诉状将其亲戚徐某和承包人任某诉诸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损失共计十四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宣某诉称:其是在雇佣过程中被任某机械致伤,且任某作为承包人在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条件下进行施工而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任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某作为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任某施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某辩称:其与宣某是亲戚关系,在自建房时,是宣某主动要求帮忙的,并没有给予任何的报酬,因此与宣某之间形成的是无偿帮工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造成损害,在第三人无法赔偿时,由被帮工人适当赔偿;宣某是因为任某的机械操作不当所致,应由任某承担赔偿责任;另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农村自建房施工单位必须具有资质,所以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宣某的“善意”是源于亲友之间的互助与和睦,不应囿于侵害竟而孕育出“恶之果”,法院审理认为,任某以包工形式承包徐某自建房,双方形成承揽关系。宣某在为徐某帮工时,被任某施工机械所伤,任某是侵权责任人,应由任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徐某的自建房是农村集镇自建低层住宅,无需施工人员必须具备建筑资质,宣某要求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最终判决任某赔偿原告宣某各项损失十二万元。